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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辨析法律关系,有力维护当事人权益——信行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在错综复杂的建设工程领域,多层转分包引发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如何准确界定各方责任、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成为维护公平公正与市场秩序的关键。由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刘敬娜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获得圆满胜诉。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对委托人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有效避免了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


信行律所陈鹏律师、刘敬娜律师在原告D公司诉被告A公司、C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被告二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多次开庭、多次补充证据材料后,陈鹏律师快速精准的抓住本案突破口,缕清本案多方法律关系,最终取得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二A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结果。


2020 年 11 月 18 日,被告二开封A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将“开封市某项目”发包给B公司施工。2023年 10月31日,第三人B公司与被告一C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作为项目的总承包方,将案涉项目中的“开封市某项目-核心区域”(下称“工程”)分包给被告一C公司。

2021 年 1 月 15 日,被告一C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原告D公司进行施工,并作为甲方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项目为施工上述“工程”,交货期 2021 年3月31日。2021 年 3 月 8 日原告D公司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工作。

2024年D公司向开封市龙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C公司、被告二A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利息。


在本案中,信行律所陈鹏律师、刘敬娜律师作为被告二A公司的代理人,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针对原告诉求确认其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支持其主张,针对这一法律适用陈鹏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异议,明确表示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适用该条款,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提供相关条款和案例予以佐证。


经历了一审、二审,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二A公司的诉讼请求,采纳了陈鹏律师、刘敬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中,原告D公司与被告二A公司之间涉及四个当事人、三重法律关系,故原告并不属于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实际施工人,对于其要求A公司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虽已审结,但其带来的实践意义与启示却尤为深远。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引发的链条式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法院明确不支持在多重转包关系中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再次强调了市场主体应“谁签约,谁负责”的基本准则。这一裁判观点,不仅为处理类似复杂法律关系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更警示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规范发包、分包行为,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避免因试图规避资质管理而陷入不可预知的连环债务风险。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本案亦是一个重要提醒:在承接工程时,应明确自身在合同链条中的法律地位,厘清权利义务边界。若忽视合同相对性,盲目向与自己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上游发包方”主张权利,不仅会徒增诉讼成本,更可能面临如本案一样诉求被驳回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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