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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信行动态 >第35期信行私享会:建筑施工领域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主体权利保护途径2025年8月15日下午,“信行私享会”第35期在律所多功能厅如期举办。本期私享会由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帆律师分享,主题为“建筑施工领域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主体权利保护途径”,本所实习律师及部分执业律师参加。
主题分享首先确认了实际施工人的内涵,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违法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承包人)以及多次转(分)包的承包人。总的来说,违法分包合同可能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时就产生了实际施工人。
分享从《河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出发,探讨有哪些不能认为是实际施工人的情形,大家各抒己见,有人认为农民工不能认为是实际施工人,有人认为包工头不能认为是实际施工人,最后《河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总结,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是否可以认为是实际施工人,分情况而定,如包工头既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施工合同义务,又负责招工,对招来的农民工承担支付工资义务,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只负责招工和管理,与农民工都直接从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处领取工资或由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就不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接着会议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进行了讨论,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一般为:一口价,综合单价,清单报价。那么一旦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约定价格是否还有约束力?这个问题各位律师看法比较一致,认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约定价格没有约束力,因为合同无效条款没有约束力,所以价款据实结算,不包含利润此观点也和《河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一致。
本次会议大家对所持观点做了展开的叙述和解释。还模拟各种情形探讨了合同相对性等问题。对法条分析进入更深层次的思考,每个人都受益匪浅,对案件梳理有了新思路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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