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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行·土地工程部|闲来扯扯淡:秩序还是公正?

作者介绍:

王祥龙: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中共党员。


内容摘要:


秩序是一种资源,稀缺的!

记得邓老师说过,工科的为社会盖房子桥梁,生科的会养殖,,,,而我们学法的能为社会做什么?从某种程度上我们是寄生在这个社会肌体之上,虽不好听,也是事实。可也不是全部事实,我们维护公正,这是他站在讲台上说的话,这才是法律人的价值所在。然而,现实中又有几个学法律的 (我还是不喜欢“法律人”这个称呼)做起事来是以维护公正为出发点的呢?只恐怕在这样一群人里更多的是一些逐利之徒,我并不想以此语来自表清高,在这样一个物欲横流,钱几乎无所不能的现实社会,谁会不爱钱呢?每一个人都爱钱,每一个人都有自己获取钱的方式,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对于那些靠法律营生的人来说,就是要时刻做到:你获得的每一分都要与其产出相匹配,即一个法律人(姑且如此称呼先)不应该以牺牲其职业存在的价值为代价谋取报酬。因为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更没有免费的午餐。
那回到法律职业上来说,那些被寄予厚望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们,他们每天的作为又能给大家几分公正呢?没有批评的意思,也不是在此愤世嫉俗,早就过了愤青的年纪,我也有过法律梦想,才会在大学志愿两次填报中国政法大学,阴差阳错地读了四年英语之后,一决定考研就选择了法律。如果说我这两年学了很多,我都骗不过自己,某些想法有些改变我能够确信。比如关于公正,一个判决就很难让当事人双方都觉得它是公正的,就是很难让双方都满意,此时不满的一方肯定就会说法律或者法官的判决是不公正的。一个小小的判决尚且如此,如果我们进一步把公证放在历史的长河中看待,就更难得出公正,比如我们常说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在中国古代视为天经地义的公正,在当代中国(当然不止中国)就不是那么的理所当然了。杀人可以因主观的不同被判死刑、无期、有期、甚至无罪,而我们的民法也会因为诉讼时效的经过对合法的债权不予保护。同样的,若干年过去后人,或者若干年后的我们回头看,也很可能对现在的某个行为给予的某种保护或者惩罚做出变通规定,所谓“世移则事变”。就是说公正也是有“保鲜期”的,即历史局限性。
综上所述,我只想说公正实在难以衡量,更加难以获得。我并不是不相信公正,只是不像以前的那般汲汲以求,因为我知道公正实在更为稀缺,它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实在是奢侈品。比较而言,秩序则像水和空气一样,是我们每天生活必不可少的,它让我们存活。安定有序的存活是前提,是底线,这只是对个体来说,然而千万别就此就认为外部世界会理所当然的给予。
每一个人都有欲望,每一个人的欲望都是无限的,至少在这个星球上是无法满足的。那怎么办?面对人类无限的欲望,我们该怎么分配有限的资源。答案是:秩序(order)。也可能会有人说,我们可以减少人的欲望,这样就不用担心有限的资源的分配问题了。对于这样的答案,我只想说,无知幼稚进而无耻。因为这和我国宋代朱熹同志曾提出的“存天理,灭人欲”有何不同。我们还可以拿马克思为我们描绘的共产主义实现的两个条件来讲一讲,他老人家说在共产主义社会1,人类的精神境界极其的高(只取生活所需,多了给都不要)2,物质资料极大的丰富(可以说要什么有什么)。所以只着手条件一是不够的,还有条件二,讲这话的人只能说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回过头来,我们是要解决现实的分配问题,法律从来都是着眼于实际。实际是,首先我们要活下去,其次要更好的要有尊严的活下去,关键就在于活下去容易要尊严难,我想对一般大众而言,所谓的尊严即是我要和别人一样地活着,或者说至少我不能比别人差。可这又何其艰难哪!孔子说过:物之不齐,物之本也。虽说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工作没有高低,只是分工的不同。对这样的话,我想如今多数人只会报以“呵呵”。但无论如何,人是平等的,但又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这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困境。
所以我觉得,一个法律工作者能努力做到秩序的维护者(当然好的秩序是前提,但是坏的也不容随意破坏)已是相当了不起了,至少无损于法律职业存在之必要。在这样的时刻,能够守护着秩序,进而抬头仰望公正已然是一种幸福。
一路火车,实在无聊,思绪万千,越扯越不着边际。拼写出来,以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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